关于开展南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公告

2008-09-4
关于开展南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3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摸底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均可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登记。现就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摸底的范围和对象
1、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时间
2008年8月29日至9月7日。
三、申报地点
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四、申报条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含)、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13253元(含)的家庭均可申报。
2、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含)、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10600元(含)的家庭均可申报。
3、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申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报。
年龄计算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
4、离异家庭的子女,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不能随非共同生活的一方申报。
五、申报方式
申报家庭到居住地社区领取、填写《南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调查摸底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和自由职业人员须提供本人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户须提供本人收入、纳税情况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住房,包括购买、承租和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住房,以及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偿还债务等原因将住房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居住地非户籍所在地的家庭,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特此公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