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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4-30
江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2]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阶段性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做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水平。要建立并强化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情况。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监管领域、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承压特种设备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社会单位要依法设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积极开展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合用场所、“九小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历史文化名镇(村)、风景名胜区、连片村寨、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制订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向发改、财政、国土、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作为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作为单位、个人信用评级参考依据。健全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服务平台,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施工,施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内一律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动火作业时,要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要经过相关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幕墙式建筑、高度超过50米(含50米)的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强化工程构造防火措施;已经使用易燃材料的要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和应急科普宣教计划,宣传、民政、公安、安监、教育、卫生、文化、广电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重点时期和重要节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党校、进农村、进家庭等“六进”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学校教育内容,做好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鼓励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不断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发动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服务和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帮扶服务。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
物业
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大力创新消防安全管理
(八)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乡镇(街道)成立以乡镇长和街办主任为主任,以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和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民政、房管、城建、工商、司法等部门领导及中小学校长、医院院长、文化站长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依托综治办、安委会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充实乡镇(街道)消防办公室人员。依托城乡社区巡防办、警务室,建立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站。强化基层巡防队伍、保安队伍、志愿队伍的防火检查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宣传服务群众等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形成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整体合力。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九)建立消防安全“三项评估”制度。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等“三项评估”制度。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对当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上报同级政府。由政府领导、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组织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改进和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十)推进消防监督管理新模式。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推进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场所,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具,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强化社会单位动态监管。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传播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
(十一)推行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督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
四、着力夯实消防基础建设
(十二)优化公共消防安全布局。建立城市火灾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并认真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各项城乡规划中消防规划内容的审查,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完善。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和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确保符合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供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完善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
物业
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整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良好。现有城市消防站要全部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逐步建设与全省重点产业布局、城市交通体系等相适应的专业消防站。
(十三)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省级和有立法权的设区市要制(修)订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合用场所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省会南昌市制定“符合实际、高于一般、具体可行”的大城市消防安全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规范管理为目标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标准,确保消防法规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管理基本适应。
(十四)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鼓励、支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政府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内容,建立省、市两级消防科学技术人才专家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单位研发推广新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加大消防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灭火救援指挥系统、3G图像传输系统、可视化调度指挥系统和以卫星通信指挥车为载体的现场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应急救援、消防安全评估等信息共享和研判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综合防护防御系统。引入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十五)强化灭火救援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根据实战需要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积极引进新型、高效、实用的先进装备,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石化产业、交通枢纽、沿江滨湖带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应着眼满足危险化学品、交通水域、建筑倒塌、高空、深井等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加强专勤车辆和特种器材的配备。加快全省物资储备库、战区物资储备库和市战勤保障大(中)队三级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十六)强化多元消防力量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印发
江西省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2013)三年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76号),采取征招合同制队员等形式按标准配齐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人员,加快推进物资装备、指挥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多力量参加的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演习。积极推进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非现役消防力量建设,有关乡镇必须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和城市社区应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经费”的要求,建立担负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任务的志愿消防队。巩固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数量达不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和城关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验收投入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
(十七)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省、市两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保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十八)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依托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和协调、分级负责与响应、社会动员、公众沟通与动员、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奖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机制,全面整合政府决策、社会资源和群众力量,应对、处置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定期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消防工作协调管理、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消防监督管理合力。推行“多警联勤”工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责,强化重大活动、重点时期的多警种联合执勤执法,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将消防监督检查与日常执法管理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
(十九)落实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或下达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综合绩效考评、平安创建以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定期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评。建立常态化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每年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举报火灾隐患、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坚持事前监督与事后追究相结合,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级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发生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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